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特邀律师
重伤一级
颅脑、脊髓
1、植物生存状态
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整理
重伤一级
颅脑、脊髓
1、植物生存状态
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面部、耳廓
容貌毁损(重度)
听器听力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视器视力
1、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2、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3、双眼盲目4级
颈部
1、颈部大血管破裂
2、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3、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胸部
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2、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腹部
1、肝功能损害(重度)
2、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盆部及会阴
1、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2、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脊柱四肢
1、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2、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手
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
深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面积达30%
重伤二级
颅脑、脊髓
1、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²以上
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5、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6、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7、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8、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9、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0、外伤性脑脓肿
11、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12、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13、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14、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15、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16、外伤性尿崩症
17、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18、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面部、耳廓
1、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4、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5、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6、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7、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8、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9、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10、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11、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13、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14、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15、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17、容貌毁损(轻度)
听器听力
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2、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3、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4、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5、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视器视力
1、一眼盲目3级
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4、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颈部
1、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2、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3、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4、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5、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6、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7、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8、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9、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²以上
胸部损
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2、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3、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4、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5、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6、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7、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8、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9、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10、胸腔大血管破裂
11、膈肌破裂
腹部
1、腹腔大血管破裂
2、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3、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4、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5、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6、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7、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8、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9、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10、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11、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盆部及会阴
1、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2、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3、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4、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5、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6、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7、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8、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9、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10、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11、阴道重度狭窄
12、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13、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
14、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15、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16、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17、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18、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19、重度排尿障碍
脊柱四肢
1、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2、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3、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4、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5、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6、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7、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8、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9、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以上
10、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11、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12、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13、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14、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15、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16、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17、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手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2、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3、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4、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5、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6、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体表
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其他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2、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
3、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4、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5、挤压综合征(II级)
6、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7、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8、电击伤(II°)
9、溺水(中度)
10、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11、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轻伤一级
颅脑、脊髓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²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
面部、耳廓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²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²以上
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听器听力
1、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双耳外耳道闭锁
视器视力
1、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2、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3、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4、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颈部
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2、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²以上
3、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4、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5、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胸部损
1、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2、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3、肋骨骨折6处以上
4、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5、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6、食管挫裂伤
腹部
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2、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3、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4、胰腺包膜破裂
5、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盆部及会阴
1、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2、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3、输尿管狭窄
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5、阴道轻度狭窄
6、龟头缺失1/2以上
7、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
8、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脊柱四肢
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3、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4、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5、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6、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7、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8、骺板断裂
9、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10、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11、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12、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13、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
手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2、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3、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4、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体表
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3、撕脱伤面积100.0cm²以上
4、皮肤缺损30.0cm²以上
其他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面积达5%
2、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轻伤二级
颅脑、脊髓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²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面部、耳廓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²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²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²以上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16、舌缺损
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21、颧骨骨折
听器听力
1、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2、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3、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4、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5、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视器视力
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4、斜视;复视
5、睑球粘连
6、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7、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颈部
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²以上
3、甲状腺挫裂伤
4、咽喉软骨骨折
5、喉或者气管损伤
6、舌骨骨折
7、膈神经损伤
8、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胸部损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2、肋骨骨折2处以上
3、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4、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5、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6、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7、胸壁穿透创
8、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腹部
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2、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3、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4、胰腺挫伤
5、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6、肝功能损害(轻度)
7、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8、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9、腹壁穿透创
盆部及会阴
1、骨盆骨折
2、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3、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4、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5、阴道撕裂伤
6、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7、龟头部分缺损
8、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9、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10、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11、一侧输精管破裂
12、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13、轻度排尿障碍
14、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脊柱四肢
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2、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3、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4、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5、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6、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7、骨骺分离
8、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9、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10、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11、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12、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手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2、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3、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4、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体表
1、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2、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3、撕脱伤面积50.0cm²以上
4、皮肤缺损6.0cm²以上
其他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面积达0.5%
2、呼吸道烧伤
3、挤压综合征(I级)
4、电击伤(Ⅰ°)
5、溺水(轻度)
6、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7、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8、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9、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10、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11、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12、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1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轻微伤
颅脑、脊髓
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2、头皮擦伤面积5.0cm²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面部、耳廓
1、面部软组织创
2、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²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4、眶内壁骨折
5、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6、耳廓创
7、鼻骨骨折;鼻出血
8、上颌骨额突骨折
9、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0、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听器听力
1、外伤性鼓膜穿孔
2、鼓室积血
3、外伤后听力减退
视器视力
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颈部
1、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2、颈部擦伤面积4.0cm²以上
3、颈部挫伤面积2.0cm²以上
4、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胸部损
1、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2、女性乳房擦挫伤
腹部
外伤性血尿
盆部及会阴
1、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2、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3、阴囊皮肤挫伤
4、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5、外伤性先兆流产
脊柱四肢
1、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3、骨挫伤
4、足骨骨折
5、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
6、尾椎脱位
手
1、手擦伤面积10.0cm²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²以上
2、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3、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4、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5、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体表
1、擦伤面积20.0cm²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²以上
2、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咬伤致皮肤破损
其他
1、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2、面部Ⅰ°烧烫伤面积10.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
3、颈部Ⅰ°烧烫伤面积15.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0cm²以上
4、体表Ⅰ°烧烫伤面积20.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0cm²以上;深II°烧烫伤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是出院后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但治疗终结后最长不能超过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由律师事务所或交警队委托具备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一、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一)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准备伤残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2个月,可以委托律师准备进行伤残鉴定。
二、鉴定材料的确定
很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做伤残鉴定时,丢三落四,往往由于材料不全,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当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
首先来说,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相撞致人死亡,直接就定行人或非机动车方全责,在交通事故定责案例中微乎其微。
交警定事故责任是非常复杂的事,特别是有死亡发生的。交通法的本身也强调照顾弱者。所以在因行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且行人需负全责的情况下,实践中都会看机动车是否还有其他过错。比如,是否减速瞭望?是否超速?车辆性能是否有问题?有死亡案件车辆检测性能是必须的。
所以,只从违章角度认为行人全责的,最后认定不一定全责,有可能定主责。
即使找不出机动车一点过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至少10%的赔偿责任。
交警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肯定适用该条款,法院在审理查清事实时也会注意到,最后肯定会判决机动车承担至少10%的责任(一般就是10%)。并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而在交强险范围内是100%赔偿。所以从法律角度照顾了弱者。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待出院后可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历材料。 申请司法鉴定提交材料: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病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各种检查片子及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可在出院后待病情稳定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限等),也可起诉至法院时申请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为了计算赔偿金等,一般受害者会自行进行伤残评定,如对方不认可,法院再委托鉴定。构成伤残等级鉴定费均由对方承担(起诉状诉求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一般一个月后能拿到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5.1)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评定时机指治疗终结后,就是损伤后病理变化在经过医学临床治疗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时期,一般是在三到六个月后在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鉴定,稳妥的做法是起诉法院后由双方申请委托由法院鉴定。
需要的材料有:身份证(没身份证可持户口本),委托鉴定书(法院、律师事务所或交警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结论,X光片、CT片及报告单。
某人驾车致对方死亡,对方全责,此人最后拒绝任何赔偿,法律层面如何判决?
首先说明一下,司法实践中,除了碰瓷和自杀,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行人全责的情况非常少见。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对方全责的话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赔偿的话,本方的交强险按照无责赔偿,最多12100元,其中死亡伤残分项11000元,医药费分项限额1000元,财产分项限额100元。
另外,法院有可能判本方承担对方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
也就是说,机动车方承担的赔偿是:
最多12100元的交强险赔偿+(总损失-交强险赔偿限额)x(0-10%)。
如果死者是城镇户口,总的赔偿额在最多10万左右,如果是农村户口,大概最多4万左右。
至于这个赔偿合理不合理,争论很多。看起来双方都有自己的道理。
机动车一方说:交警已经定责了,你方的全责,我们没有任何责任,你们违章给我们造成了一堆麻烦,还要赔偿,有什么天理?
死者一方说:法律有规定,除了有证据故意制造事故的,无责方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的合理性,《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都有规定,具体条文不再赘述,法律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在交通活动中,机动车危险性大,而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用最通俗的话说说无责少量赔偿的道理--假定世界上没有机动车,行人再怎么违章,不会伤残死亡,机动车的出现,加大了众人的危险性,所以这些场合会加大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个人看法,既然事故已经出了,机动车一方无责,的确挺倒霉,但是比起对方死亡,自己还算是幸运,多少拿点,送死者一程,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显得自己一方大度善良,无妨。
至于有人说,这样鼓励行人违章----死亡了获得最多四到十万,真的能鼓励违章?有谁愿意拿生命换取几万元?
最后回到本题主题。违章者死亡了,但是机动车一方拒绝赔偿,如何解决?
本案即使赔偿,数额的不大,因此解决的难度并不大。要么双方协商一下,要么通过诉讼解决,几万块钱,多数不难解决。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如伤者向法院起诉,一般会将你与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即你和保险公司是共同被告!但你们是两个不同主体,当然各有主张和要求,如:保险公司往往主张不承担间接损失,要求法院判你承担!因此,诉讼中不要完全跟着保险公司陈述。
2、保险公司在理赔阶段往往会无理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没有任何凭据的情况下给伤着10%左右的免赔率,但是在诉讼中法院一般不支持保险公司的这一无理做法!
3、另外,伤者的一些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需要你承担,例如鉴定费、诉讼费等,这一部分往往数额不大!
4、至于是否找律师,看你自己经济情况,如果不差钱的话,有总比没有强!但是交通事故一般法律事实清楚,又有保险,如果经济不允许,不找也可,真想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发生交通事故,伤者起诉我,是保险公司帮我打官司还是我自己打?
第一个问题:次要责任赔多少。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是次要责任,一般情况是赔偿对方损失的30%,但是如果主方是机动车,次责方是非机动车,则赔偿比例是40%。
第二个问题:赔偿的基本原则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先由交强险按有责/无责在限额内赔偿,剩余部分再按前述比例赔偿。也就是说,前边说的次责方赔偿对方30/40%,是先由交强险赔偿后剩余部分的比例,而不是说全部比例。
第三个问题:非医保用药的问题
在赔偿的时候,往往牵扯到非医保用药的赔偿问题。如果当事人不吱声,保险公司往往是以各种理由不赔偿非医保用药。而如果当事人懂得有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的话,事情往往会有许多变化:
交强险在限额内赔偿医药费,无论是否非医保用药,都应当赔偿。所以一般是建议交强险有限赔偿非医保用药。
至于三者险是否赔偿非医保用药,一般来说,如果保险合同当中有约定非医保用药不赔,并且保险公司充分告知了当事人(例如,要求当事人抄写一般这个约定,或者用大号黑体字提醒当事人,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一般认为有效;反之,即便是合同有约定,当事人也签字了,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第四个问题:是保险公司替当事人打官司还是当事人自己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