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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联系人须要向银行签名字吗,银行要紧急联系人须做些什么?

ask****882 江西-南昌 抵押担保咨询 2020.03.18 00:36:46 14588人阅读

请问:贷款紧急联系人也要去银行而且还要带本人身份证? 紧急联系人须要向银行签名字吗? 银行要紧急联系人须做些什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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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联系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紧急联系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作用仅仅是在联系不上当事人时的紧急联系方式,您只是会遭受到信息的骚扰。但如果真的是亲友或同事的话,最好及时联系他,提醒他尽快还款。毕竟欠钱不还是会影响他的征信记录的。征信黑名单的后果:
1、无法在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不仅想贷款创业、资金周转成了枉然,连申请房贷、车贷都会被拒之门外。现代社会,有车有房已成了生活的标配。试想如果你有稳定工作,具备还款能力,却因为个人信用记录不良,而无法从银行取得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想必整个人都是崩溃的;
2、不能再办理信用卡。如果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因个人日常消费想再办一张信用卡已经不可能了。在各家银行都是一样,因为各个银行能查到你的征信记录;
3、影响个人出行。如果个人信用记录是黑名单的话,比如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不还,被银行起诉。将导致借款人不能乘坐飞机、无法入住星级酒店等等。

2020-10-01 03:51:35 回复

【法律意见】 没有影响的(如果您的朋友只是填了您的联系信息,您并没有主动为对方进行担保的话)。填写贷款紧急联系人是债务人单方面的行为,联系人并不存在担保义务。债权人联系不上债务人,向联系人求助情有可原,但联系人没有义务替债权人找到债务人。如果债权人为此经常骚扰联系人,联系人可以报警。建议您用录音,录像等的方式收集催收方骚扰、恐吓证据并进行报警处理。报警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法律意见】 没有影响的(如果您的朋友只是填了您的联系信息,您并没有主动为对方进行担保的话)。填写贷款紧急联系人是债务人单方面的行为,联系人并不存在担保义务。债权人联系不上债务人,向联系人求助情有可原,但联系人没有义务替债权人找到债务人。如果债权人为此经常骚扰联系人,联系人可以报警。建议您用录音,录像等的方式收集催收方骚扰、恐吓证据并进行报警处理。报警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没有。紧急联系人不等同于担保人,如果本人作为担保人,就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扩展资料:责任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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