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书面审理民事诉讼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书面审理民事诉讼的条件如下: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书面审理适用于民事诉讼中
第二审程序
书面审理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概念。是指第二审人民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
而在民事案件二审程序中,只有在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书面审理是不需要开庭审理,只通过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和其他相关的材料就作出裁决的一种审理方式。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不能使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只有在二审中才能根据情况选择是否使用书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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