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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解析:
针对“挪用资金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含括以下几种情况: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的总金额达到了10,000元人民币至30,000元人民币之间,且已超出了三个月的还款期限尚未归还;或是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的总额度达到了10,000元人民币至30,000元人民币之间,用于从事牟取利益的商业活动;以及利用本单位资金予他用的总额度达到5,000元人民币至20,000元人民币之间,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等等。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由于各地区的经济状况具有显著差异性,因此法律法规对于具体的金额规定可能会因地而异、略有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4-11-20 14:12: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