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89年7月从湖南考入中国人解放军运输工程学院,成为一名军校学员,毕业后长期在部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11年成为空军法律顾问处的一员,2017年转业,执业于北京春禾律师事务所,多年的法律工作养成了逻辑思维严谨,刑事法律体系熟悉,能熟练的运用各种刑事法律辩护手段为当事人服务。 2006年接手第一起刑事案件,我就深深的喜欢上了这个职业,刑事案件一般当事人家属开始委托时对案件知道不是很清楚,做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就要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在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多年以前会见还需要办案人员出具证明才能会见,有时为了拿一个证明要跑派出所很多次,但坚持总会有结果,现在办案环境好多了,会见没有那么障碍了,但我认为在侦查阶段,理清案件事实非常关键,在这个阶段,办案人员也是在理清案件,查找罪与非罪证据的关键时刻,有的当事人不知道怎么配合办案人员查清事实,提供无罪或者罪轻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罪轻的证据,而是情绪化的抵制,或者不负责任的乱揽责任,往往会使以后的辩护十分被动。 等到批捕和审查起诉时,有的律师可能对这个阶段不重视,但我认为这个阶段往往是一个案件定性,能否成法理上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罪轻和确定量刑更轻罪名的关键时刻,公安人员往往关注的是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构成犯罪。而检察人员就会从案件的性质,进行法理上的分析,争取让案件罚当其刑,准确的确定罪名和相对适当的刑期,而且做法律工作者,很多检察官是愿意听取同是法律工作者的意见的,这时就需要律师有相当的刑事法律功底,准确把握案件,向检察官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达到精准、有效的辩护。 有一个案例,公安机关以当事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但该案当事人在下午时间,以合理的价格收购了别人盗窃的轮胎。从表面上看该案当事人,的确是收买了别人盗窃来的物品,客观上为别人掩饰、隐瞒了犯罪所得,但主观上其并没有犯罪的故意,故当事人应该不构成犯罪,通过和检察官的沟通,认真理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最终撤案。往往案件到达法院时,案件已经经过公安人员、批捕检察官、审查起诉检察官,案件事实及性质正常情况下就已经比较清楚,个别的案件除外,所以到法院阶段,我认为律师除非通过案情了解、法理分析确实无罪,建议努力寻找罪轻辩点进行罪轻辩护,积极与法官沟通退赔、立功等事项,不要为了满足一时口舌之快,而慷慨陈词,浪费有效辩护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