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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解约后所获得之经济补偿而言,在特定范畴内,通常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若补偿费用超出了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额度,则这部分额外的支出将须按照现行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我们实际进行税收计征时,这个超出部分将被除以个人服务于该企业的总年限,所得出的商数值将被视作该员工的每月工资及薪资收入,然后再依据税法规定,按照相应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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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形下,一次性补偿金可能征个税,多数情况有豁免权。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务关系获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内免征个税;超出此数额,超出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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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结束劳动关系获取的经济赔偿金,达一定标准需交税。先确定是否超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未超不交税,超了将超额部分除以工作年限得月工资收入,按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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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赔偿及个税问题,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超当地上年职工人均薪资三倍的部分免税。超免税额的,先算超三倍后的剩余部分,除以工作年限乘费用扣除标准,按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确定应缴税额。工作超12年按12年算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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