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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063人
律师解析: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了六种无效情形:
第一,协议的签订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第二,该协议违反了公司章程
第三,协议双方当事人虚假表示意向或恶意相互勾结而订立;
第四,协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最后,违背了法律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根据现行规定,股权转让存在如下四个基本种类:
一是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的区分;二是全权转让与部分转让的差异;三是普通转让与特定转让之间的区别;以及四是协议指定转让和法定转让界限的划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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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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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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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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