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解决办法: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
(2)在国内
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22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
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