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
(1)侵害人是自然人: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一、济南高新区高新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60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9050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2110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8555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687元;
6、上年度全省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6054元
(2)采矿业113104元
(3)制造业83162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2998元
(5)建筑业76278元
(6)批发和零售业75628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6536元
(8)住宿和餐饮业53297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6084元
(10)金融业97701元
(11)房地产业81054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0887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20830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1780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0785元
(16)教育109680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7288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00855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08681元
二、青岛市统计局公布数据:
1、上年度青岛市全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3735元;
2、上年度青岛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2584元;
3、上年度青岛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7701元;
4、上年度青岛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7592元;
5、上年度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508元;
6、上年度青岛市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1671元
三、济南高新区高新区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精神损失费: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
(1)侵害人是自然人: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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