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
2.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亦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误工费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
3.护理费
(1)住院期间
护理费原则上按照12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人
(2)后续护理费
后续护理费的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完全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20元/天,系数按照100%计算;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20元/天,系数按照80%计算;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20元/天,系数按照50%计算。后续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
4.交通费
受害人乘坐飞机、火车等实行实名制购票的交通工具就医的,交通费按实名票据据实结算;受害人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就医的,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之间酌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60元/天的标准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情况,参考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意见,原则上由人民法院在300元至2000元以内酌定
7.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以内酌定
8.康复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9.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10.十级伤残赔偿金
(1)一般的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赔偿金:
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10%
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10%
(2)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个月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营养费
7.住宿费
8.康复费
9.后续治疗费
10.残疾赔偿金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江北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666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5509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313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574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727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73140元
(2)采矿业96743元
(3)制造业89966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10863元
(5)建筑业67918元
(6)批发和零售业87988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7665元
(8)住宿和餐饮业4856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55067元
(10)金融业129860元
(11)房地产业87315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6893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49205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86319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5841元
(16)教育127699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43140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3912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21249元
二、江北区十级伤残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亦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
误工费=100元/天×误工天数
3.护理费
(1)住院期间
护理费=120元/天×护理天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人
(3)后续护理费
护理费=120元/天×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
完全护理依赖的,系数按照100%计算;大部分护理依赖的,系数按照80%计算;部分护理依赖的,系数按照50%计算
4.交通费
(1)受害人乘坐飞机、火车等实行实名制购票的交通工具就医的
交通费按实名票据据实结算
(2)受害人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就医的
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之间酌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住院天数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情况,参考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意见,原则上由人民法院在300元至2000元以内酌定
7.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以内酌定
8.康复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9.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10.十级伤残赔偿金
(1)一般的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赔偿金:
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10%
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10%
(2)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个月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制机构意见确定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10%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10%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10%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10%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该江北区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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