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国立法体系,合同无效由《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建筑法》的规定,而《招标投标法》主要调整的则是招标投标行为,这三部法律本各自独立。司法解释第一部分“关于施工合同的效力”第1条“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施工合同无效。这是把上述三部法律的相关规定融为一体的新规定,也是处理司法实践中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一个突破性的新规定。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情形:
1.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标准和范围。
开发建设项目一般可以由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但有些建设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招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由于《招标投标法》的该条规定不能把必须公开招标的具体的范围和标准都一一明确,故法条同时明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国家计委3号令的规定是上述法条的具体化。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计委以三号令的方式,对以上法律已明确范围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了详细的、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工程项目涉及到的投资数额也作了明确规定。例如,《招标投标法》本身并未明确列明,但三号令把“商品住宅”项目纳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范围,明确规定“商品住宅”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由于国家计委的规章,其制订依据来自法律本身的明确规定,因此,三号令的效力与《招标投标法》相同。
3.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先开工后补办招标及中标手续不改变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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