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自建房怎么申请
关于农村地区新建住宅的相关申请程序如下:
1、在满足相应条件之后,申请人需将建房申请书以及所需材料递交至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2、经过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审定之后,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审批并赋予同意许可之后,方可启动建设工程。
值得注意的是,已取得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者,则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自建房质量标准
对于农村房屋的质量评价,其标准可灵活地划分为"合格"以及"不合格",并在具体的评定时,应按照以下逐级进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落以及整个建设项目。
同时,还应对房屋的建造、使用及维护的历史进程进行深入调查;对房屋各部分的结构、装修以及设备等的现状进行仔细检测,通过详尽的分析找出其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而所谓的"质量标准",实际上是针对产品的结构设计、规格要求、品质控制以及检验手段所设定的各项详细且严谨的技术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农村新建住房的申请历程包括以下步骤:在符合相关标准之后,申请人须向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递交详尽的建房申请书以及相应的文件资料;待经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严谨的审查并达到县级政府的批准许可以后,方能有序地展开施工建设。对于已经获得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或家庭,则无权再次提出新的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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