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个人,有三种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方式可供选择。
2、客户可先自筹资金把原银行贷款结清,原房产撤销抵押,重新办理抵押后,公积金中心放款至客户存款账户。
3、客户交纳保证金,用本人或配偶或其直系亲属的另一套房子做抵押,公积金中心可放款给客户,等客户还清原贷款后,退还保证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商业贷款转组合贷款怎么处理
居住于本市并已开展住房公积金缴纳计划的在职职工,可独自作为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转变为公贷方案的请求者,而其繁衍配偶则必然作为合作申请人参与其中;对于已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辈与祖辈,他们同样具备成为该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改为公贷方案的合作申请人的资格。
然而需特别明确的是,除了上述所提及的配偶、父辈及祖辈以及子女之外,若职工所购住房尚存在其他财产所有权人,则不得使用此套住房作为申请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转为公共贷款方案的基础。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个人,有三种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方式可供选择。
2、客户可先自筹资金把原银行贷款结清,原房产撤销抵押,重新办理抵押后,公积金中心放款至客户存款账户。
3、客户交纳保证金,用本人或配偶或其直系亲属的另一套房子做抵押,公积金中心可放款给客户,等客户还清原贷款后,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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