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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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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7 · 1108人看过
导读: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变化是: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变化

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变化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变化是: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交通事故工资没全额补偿工伤给补吗

遭遇交通事故并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工伤的情况下,受害方有机会获得双重赔偿

然而,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前提条件才能享有这一权益。具体而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事件发生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路途之中;

2.该事件必须被确认为典型的交通事故;

3.个人在此次事故中的角色必须并不承担主要责任,也就是说,本人尽职尽责或者在事故中仅负次要、同等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问题,需要首先遵循现行规定进行处理。而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规定如下:1.如果交通事故已经对被害者用于治疗的费用、安葬费护理费、残疾人辅助设备费以及误工工资等进行了支付,那么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不会再给予相应的补偿(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误工工资收入相当于工伤津贴)。然而,如果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预先为伤者垫付了上述各项费用,待其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时应及时归还给相关单位。2.如果受害方因车祸而丧失生命或者造成残疾,且已经从交通事故中得到死亡赔偿金或残疾生活补贴费用,那么工伤保险带给他们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不再发放。但是,若交通事故给出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生活补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不足部分则应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充。3.在职工因交通事故去世或者受到严重的身体损伤的情况下,除了按前述两条规定办理相关待遇以外,他们还可以额外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其它各项待遇。

4.当肇事者逃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取交通事故赔偿时,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该依照相关规定为他们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劳动者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道路交通伤害导致工伤鉴定的政策调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将工伤认定的范围从原本的机动车事故扩展至包括在上下班期间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或发生在城市轨道交通、旅游客运轮渡以及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事故;其次,对于一次性死亡伤残赔偿标准的提升也是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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