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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不能使用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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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4 · 5429人看过
导读: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等文书均不能使用电子签名。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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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发展越来越快的21世纪,人们都普遍接受采用电子签名这一种方式来代替原有的签名,但是有一些合同是不能采用电子签名的,哪些合同不能使用电子签名?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等文书均不能使用电子签名,下文是律图小编整理的有关不能采用电子签名的合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哪些合同不能使用电子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注意: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的规定,有合同文本的合同的成立需具备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形式要件,涉及房屋转让的合同中采用电子签名并不具有普通签字或盖章的效力。

上文就是关于哪些不能使用电子签名的有关内容,我们可知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等文书均不能使用电子签名,如若你想了解更多关于这些方面的法律知识,请登录我们律图网或咨询我们律图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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