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第二次(略)配公告
债权人:(略)n>(略)年1月(略)日,(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略))闽(略)破申1(略)(以下简称“金顺纸业公司”)(略)审理,同(略)中级人民法院经采取竞争(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略)宁德(略)公司担(略)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略)破产清算事务。(略)年7月5日,(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略)年3月(略)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略)年7月(略)日(略)人民法院((略))闽(略)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破产财产第二次(略)配拟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后3日起实施,(略)配账户以债权人出具的银行账户确认函为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
经过第一次财产(略)配,截至本公告日(略).3(略),为管理人接管到的<(略)划转的(略)名下不动产及银行利息等。
二、本次(略)配
上述破产财产在扣除预留破产费用(略).(略)(主要包括执行职务费用、评估费、破产案件审理费、涉诉案件审理费、管理人报酬等)后按以下顺位和金额进行(略)配:
(1)担保债权
本次(略)配的担保债权1户,债权金额(略).8(略),清偿金额(略)(含管理人报酬),清偿率(略).(略)%,未清偿部(略)转为普通债权继续受偿。
(2)普通债权
本次(略)配的普通债权(略)户,债权金额(略).(略)(含担保债权未受偿部(略)),清偿金额(略).(略),清偿率(略).(略)%。另有潜在涉诉案件债权金额(略),其份额管理人已做预留。
四、特别说明
1.管理人将按照各债权人提供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以货币形式(略)本次破产财产(略)配款项。因债权人自身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略)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此外,后续存在的(略)配款项亦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账户直接(略)。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2.本次(略)配债权人未受领的财产(略)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略)的,视为放弃受领(略)配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将提存的(略)配额(略)配给其他债权人。
3.本次(略)配予以预留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仍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则提存相应(略)配额纳入下一期可(略)配资产向全体债权人(略)配清偿。
4.破产财产(略)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其(略)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理(略)配的,则提存相应(略)配额纳入下一期可(略)配资产向全体债权人(略)配清偿。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略)配费用的,不再追加(略)配。
5.管理人在计算每位债权人的清偿金额时,如因笔误、计算等原因导致清偿金额计算错误的,查证属实后管理人将及时予以纠正。
6.各债权人对该(略)配公告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视为无异议。
7.管理人联系方式:李先生,联系电话(略)。
特此公告。
管理人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