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发布各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这是跨省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协同管控的重大创新,将为全国其他跨省流域综合治理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制定的背景、原则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南四湖作为我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泊,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重要调蓄湖泊和输水通道,由微山湖、昭阳湖、独山湖、南阳湖组成,承担着调洪蓄水、调节气候、生态栖息、渔业水产、航运交通等多种功能,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南四湖主要入湖河流53条,流域面积3.17万平方公里,涉及山东、江苏、安徽、河南4省8市,水质直接关系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安全。近年来,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自2013年以来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由于省界关系复杂,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长期存在,四省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协同推进,也给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安全带来隐患。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安全保障,按照“统一编制、分别报批、分省实施”原则,生态环境部组织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会同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了南四湖流域统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与各省现行排放管控要求充分衔接,兼采众长,完善特征污染物控制项目,统筹确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四省在此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分别制修订本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近日,四省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均已发布,统一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是首个国家牵头统一编制,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的流域型综合排放标准,对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协同保护,构建水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标准的统一打破了行政区划对江河湖泊流域性的分割,是坚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流域的系统性出发,开展保护治理的基础,也是构建流域统筹、区域落实、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格局的重要举措。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的发布实施,将引领推动各地进一步削减入湖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提升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区域用水安全提供坚强保障。
问: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服务南水北调国家重大战略为导向,立足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现状和管理实际需求,坚持系统治理、目标导向、协同共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安全和区域用水安全。
问: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目标导向,协同共治。以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立足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现状和管理实际需求,推动南四湖流域各地协同联动治理。
二是统筹兼顾,注重衔接。按照“统一编制、分别报批、分省实施”原则,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衔接各省现行排放标准及管控要求,兼采众长,形成共识。
三是实事求是,精准施策。充分考虑流域四省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明确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保证标准落地可行。
问: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的特点是什么?
答:一是在工作程序方面,坚持“一把尺”标准。按照“统一编制、分别报批、分省实施”原则,生态环境部组织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会同流域四省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编制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确保管控要求一致;四省结合实际情况,分别按程序报批,并统一实施时间。这种方式既符合现行生态环境标准管理要求,又能实现四省协同联治的目的。
二是在排放管控方面,坚持“一条线”贯穿。以流域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南四湖流域背景值偏高以及环境监管要求不统一等问题,将硫酸盐、全盐量、氟化物等三项特征污染物指标纳入管控,从源头削减特征污染物排放。同时按照精准治污要求,充分衔接四省现行排放标准及管理要求,分区域收严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推动南四湖流域入湖河流水质稳定达标。
三是在流域共治方面,坚持“一盘棋”思想。打破行政区域边界限制,将南四湖流域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开展保护治理,突出流域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成效。在已有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保护联防联控机制的基础上,统一上下游、左右岸水生态环境管控要求,让水环境监管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推动形成水生态环境管理协同联动治理新格局。
问: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控制区划分、管控对象及排放要求、监测及达标判定要求等。
一是关于控制区划分。突破南四湖流域四省行政区域边界限制,将流域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等三类控制区,分区执行差别化的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其中,核心保护区域禁止直接排放污水;重点保护区域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全面从严控制;一般保护区域的排放管控要求较国家标准适当加严。
二是关于管控对象及排放要求。结合南四湖流域实际情况,聚焦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工业企业等三类重点排污单位,根据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产业布局结构和废水排放特点,统筹确定污染物控制项目,分区执行差别化的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三是关于水污染物监测要求。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监测的水污染物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采样口;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和运维。
四是关于达标判定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问:如何保障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落地实施?
答:一是做好政策解读和指导帮扶。加大宣贯培训力度,积极回应舆情关注热点,及时解决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做好持续跟踪评估,根据需要适时开展标准修订工作。
二是严格执法监督。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标准的规范、支撑和引领作用,推动行业绿色发展。
供稿 |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编辑 | 刘阳
审核 | 秦超
原标题: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发布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