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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举一反三不够
部分旗区河道“四乱”问题仍时有发生
2024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鄂尔多斯市进行督察。此次督察坚持以目标为导向,紧紧围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办好“两件大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组织督察。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紧围绕深入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切实解决老百姓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和有效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开展督察。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紧紧围绕深入扎实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和有效实现“三个立起来”、加快实施“六个工程”推进督察。督察发现,鄂尔多斯市部分旗区河道“四乱”清理整治常态化、规范化管理不到位。
一、基本情况
鄂尔多斯市地处黄河“几字弯”腹地,是自治区黄河流经最长的盟市,黄河流经总长度728公里,在黄河上中游生态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督察发现,部分旗区河道仍存在“四乱”问题。
二、主要问题
(一)整治不彻底,侵占河道现象仍然存在。自治区《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要求,聚焦围垦河湖、填堵河道,占用河道开发工业园区、房地产,种植阻水片林和阻水高秆作物,设置妨碍河道行洪的养殖网箱等,切实清理整治存量问题。督察发现,准格尔旗2家商砼站生产生活设施挤占黄河一级支流龙王沟主河道,其中缔华商砼站厂区侵占河道最宽处约90米,面积约39万平方米,最窄处仅留出宽约8米的涵洞,严重影响行洪安全。按照鄂尔多斯市2019年划定河道岸线管理范围要求应予退出,准格尔旗在2024年初隐患排查后启动退出工作,截至督察组进驻尚未完成退出。乌审旗红柳河巴图湾水库下游约4公里处,萨拉乌苏旅游文化发展公司未办理相关手续,于2023年建设漂流码头,2024年6月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要求整改,至督察进驻,整改无实质性进展。
(二)监督不严,违法采砂行为仍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鄂尔多斯市自2022年以来共开展河道“四乱”排查清理整治行动5次,发现并整治多个“四乱”问题。但本次督察发现,乱采行为依然存在,在伊金霍洛旗黄河三级支流达卡沟仍有盗采砂石问题。
(三)管理缺位,存在违规截取水资源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鄂尔多斯市干旱少雨,水资源短缺,人水、地水矛盾突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督察发现,当地镇政府在“十大孔兑”之一毛不拉孔兑上游杭锦旗段河道内建有两座共约40余亩的蓄水池,无相关手续取水。准格尔旗恒泰隆商砼站在龙王沟主河道内截取水资源,违规取水用于生产,影响河道及周边生态环境。
三、原因分析
鄂尔多斯市相关地区和部门对当地水生态环境脆弱性认识不到位,在河道“四乱”清理整治工作方面重视不足,履职尽责不到位,举一反三不够,对违法行为未形成有效震慑,导致河道“四乱”问题禁而不绝。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阿拉善盟:水资源利用管理粗放
节约集约工作滞后
2024年7月,自治区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阿拉善盟进行了督察。此次督察坚持以目标为导向,紧紧围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办好“两件大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组织督察。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紧围绕深入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切实解决老百姓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和有效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开展督察。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紧紧围绕扎实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和有效实现“三个立起来”、加快实施“六个工程”推进督察。督察发现,阿拉善盟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推进不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待提高。
一、基本情况
阿拉善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最西部,干旱少雨,年均降水量最少仅为20mm,年均蒸发量最高达4200mm,属严重缺水地区,水资源匮乏已成为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建设的瓶颈。统筹好生活、生态、生产用水,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对实现区域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虽然阿拉善盟委、行署于2023年10月专门召开全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会议,编制《阿拉善盟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制定《阿拉善盟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但节水工作仍有短板和不足。
二、主要问题
(一)水资源节约利用制度落实不到位
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盟市要在2018年底前制定本地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督察发现,阿拉善盟直到2021年6月才正式印发《阿拉善盟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各旗(开发区)在2021年10月底前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截至督察进驻大部分旗(开发区)仍未制定,节水政策措施缺失,水价调节机制未得到落实,节水工作推进不力。《阿拉善盟工业节水与承载能力提升方案》提出要大力扶持创建节水型企业,但阿拉善盟相关单位未按要求制定工业企业节水减排的优惠、奖励政策,也未建立多排惩罚的机制,企业节水改造积极性不高,209家工业企业中仅1家被评为自治区级节水型企业。
(二)工业节水工作推进缓慢
部分工业节水改造项目推进滞后。《阿拉善盟工业节水与承载能力提升实施方案》明确要求焦化项目应于2023年底前改为干法熄焦方式,截至督察进驻,沪蒙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金石镁业有限公司、庆华集团腾格里煤化有限公司共500万吨/年焦化项目仍使用湿法熄焦方式,年均节水190万立方米的目标落空。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节水工作不到位,2023年该公司生产38万吨烧碱、42万吨聚氯乙烯、64万吨电石,单位产品用水量分别超水资源论证0.26立方米/吨、0.13立方米/吨、0.14立方米/吨。
(三)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治理滞后
2022-2023年,阿拉善盟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分别为16.30%、16.73%,与自治区要求的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的目标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21年12月印发的《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要求:到2025年,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阿拉善左旗2022-2023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分别为23.65%、26.34%。2024年受巴彦浩特城区水质提升工程施工等因素影响,1-6月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32.47%,漏损量达389万立方米。巴彦浩特镇城区供水管网漏损(四)农业节水工作仍有短板阿拉善盟近年来不断发展节水农业,孪井滩灌区在黄河水灌区全面完成节水滴灌,2022年被水利部评为节水型灌区。但全盟高效节水农作物种植面积占比较低,2021-2023年高效节水农作物种植面积分别为9.24万亩、12.1万亩、13.2万亩,仅占当年播种面积的18.97%、25.14%、26.18%,种植结构调整缓慢,节水工作推进不力。
三、原因分析
阿拉善盟有关地区和部门对“四水四定”认识不到位,理解不深刻,一方面强调水资源极度短缺,难以满足工业、农业、生活用水需求,另一方面节约用水意识不强,动真碰硬不够,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力度不大,节约集约用水具体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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