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超过
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
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而对于自己全责的案件,如果
无责方为机动车,那么对方的
交强险中无责限额还能对己方的损失进行赔付,但如无责方是非机动车的,那么己方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即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财产损失的赔偿由车辆损失
保险理赔,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