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指哪个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这一术语所指代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及其各层级机构构成的整个庞大系统。
具体来说,隶属于国务院的劳动行政部门便肩负着对全国范围内劳动合同制度施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的重任;而位于县级及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劳动行政部门亦需承担起对其所在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的严格监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劳动保障行政赔偿程序有哪些
关于劳动保障领域行政赔偿责任程序之规定如下:
已经遭受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承担赔偿责任的机构提交赔偿申请;
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会及时地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相应的赔偿与否之裁决;
若裁定予以赔偿,行政机关需依法制作并向赔偿请求人发出赔偿决定书,并且需要立即对申请人执行赔偿款项的支付;
而对于拒绝给予赔偿的情况,行政机关必须以书面形式将理由充分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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