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子是在结婚前购买的,那离婚时是不能分到房子的。如果房子是在结婚后购买的,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没写上名字,离婚后也是可以分到房子的。以下几种情形除外: 1、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应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婚后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如果婚内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只是赠与自己子女的。 5、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 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文字来源:搬砖的人37推
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的判断标准 1、如果你本人及你前家庭配偶成员均无成都户口 ①若离婚2年内,前家庭在成都范围内名下已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则你们在离婚2年内均不具备再在成都中心城区(新津区、青白江区除外)购房的资格; ②若离婚2年内,前家庭在成都范围内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则你们在户口或社保满足成都购房条件的情况下,离婚2年内其中任意一方可购买1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但当一方购买后,另一方便不可再购买。 2、如果你本人及你前家庭配偶成员任一方有成都户口 ①若离婚2年内,前家庭在成都范围内名下已有2套及以上自有产权住房,则你们在离婚2年内均不具备再在成都中心城区(新津区、青白江区除外)购房的资格; ②若离婚2年内,前家庭在成都范围内名下已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则你们在户口或社保满足成都购房条件的情况下,离婚2年内名下无房的一方可购买1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③若离婚2年内,前家庭在成都范围内名下无自有住房,则你们在户口或社保满足成都购房条件的情况下,离婚2年内双方均可购买1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3、如果离婚2年内,原家庭成员中任一方已组成新家庭,另一家庭受已组建新家庭一方家庭房屋总套数的影响。 4、如果离婚满2年,则不再查前家庭房屋套数,在户口或社保满足成都购房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新家庭情况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是否具备刚需资格的判断标准 1、如果离婚2年内 ①若原家庭名下有房,则双方均不具备刚需资格; ②若原家庭名下无房,且在2016年10月1日后无住房转让纪录,则双方均具备刚需资格,但一方购房后,另一方便不具备刚需资格。 ③若原家庭名下无房,但在2016年10月1日后有住房转让纪录,则双方均不具备刚需资格。 2、如果离婚满2年 若原家庭名下有房,房产为其中一方婚前购买且婚后未加另一方名字,或房产为婚后购买但产权只有一方名字,离婚后房产判决给有产权一方,则名下无产权一方离婚满2年后未再婚或组建新家庭成员也具备无房资格的情况下,具体刚需资格。
分居,多指保留夫妻关系而不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所以,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多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夫妻俩的感情如果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那么只能离婚。如果夫妻俩是协议离婚,也就是我们说的自愿离婚,那么是没有办法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的,必须要到夫妻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去办理离婚手续。那如果两个人是起诉离婚,那么是可以在所在地的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的,也就是说起诉离婚是可以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的,因为这种都是在法院进行判决的,而且这种法院的起诉离婚也可以委托律师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