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对于农村居民宅基地的大小及规划,我们需要依据每家农户的实际人口数以及所在村庄的土地总体需求状况来进行制定。
首先,针对居住人口较少的1至2人户,其所占有的土地总面积不得超出九十五平方米;而对于具有3个或以上常住人口的家庭住宅,其所能占用的耕地总面积则不能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
其次,关于在原有地址上进行的房屋改造工程,其总占地面积被限制在不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之内,同时其建筑物占地面积需依照特定地块的规划技术规定进行适当调节。
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确立,需考虑村民家庭成员人数以及本村建设用地的具体使用状况:
(一)对于1至2人户,其总面积应不超过95平方米;
(二)对于3人及以上户,其总面积则应不超过125平方米;
(三)在原址进行改建的住宅,其总面积亦不得超过140平方米,而建筑占地面积将根据所涉及地块的规划技术要求予以明确规定。
解析:
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主要依据村民家庭人口以及本村建设用地的使用状况来确定:
(一)对于1至2人户而言,其总体用地面积不应超越95平米;
(二)而针对3人及以上户,其总体用地面积则应限制在125平米以内;
(三)若涉及到原址改建项目,其总体用地面积亦须在140平米之内,建筑占地面积具体按照特定地块的规划技术要求进行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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