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名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在主观方面需有营利目的,也就是通过参与或组织赌博活动来获取钱财等利益。
其二,从客观方面来看,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
聚众赌博指的是组织 3 人及以上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或者组织 3 人及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又或者组织 3 人及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等情况;以赌博为业则是指将赌博当作常业,把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
倘若只是偶尔参与少量的赌博娱乐活动,通常情况下不构成赌博罪。
总之,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相关情节等,以此来认定是否构成赌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