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行政复议的主要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这两部重要法规。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明确规定,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权益时,他们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而针对土地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土地征收、土地确权等事项,若相关当事人认为这些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合理之处,他们有权利在法定的期限内发起复议。
至于实施条例,它则对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裁决等各个环节作出了更加详尽且全面的规定。
依照常理来看,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通常应当自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算起,并在60日内完成,但是如若有法律对此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了60个自然日,那么这个期限也将予以遵守。